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苏知政〔2018〕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33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8月3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苏府〔2017〕1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用以支持市本级、各市(县)区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工作。地方财政资金对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共同支持。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购买服务、补贴奖励等方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
(二)专利导航计划项目;
(三)优秀知识产权奖;
(四)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
(五)首件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奖励;
(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提升创新主体运营水平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
(二)登峰企业培育计划项目;
(三)版权工作示范单位项目;
(四)国家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企事业单位发明大户奖励;
(五)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
(六)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补贴和托管;
(七)知识产权运营重点单位培育计划项目;
(八)符合提升创新主体运营水平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方面,重点支持:
(一)促进知识产权运营补贴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平台;
(五)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六)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支持知识产权投融资和保险等金融服务;
(七)引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八)符合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重点支持: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二)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维权援助;
(三)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
(四)符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八条 鼓励高校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高校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拥有5人以上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经验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高校院所推动创新成果形成知识产权,且在苏州实现转化运营的,经审核,每年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上一年度实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苏州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经评审立项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5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培育知识产权骨干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引导产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探索构建建立产业专利池、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建立高端知识产权服务链、培育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机制等工作。经费分三年下达。
第十条 支持苏州企业提升创新、竞争能力,对企业以并购、受让、被许可等方式引进苏州以外的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的,经审核,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费用的5%给予资助补贴,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同一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培育壮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70%)以上的,经审核,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家机构只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作用,按上一年度经平台提供专业服务形成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对仅经平台备案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额给予2%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除上述支持标准以外,其他支持政策按现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相关支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
(二)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三)组织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
(五)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六)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承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经公示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计划,并按规定下达经费指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依据职责分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规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获得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