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提高我校博士后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领导全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审定流动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人事处为博士后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报、评估,博士后队伍建设及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等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所在学院(学部、系)为博士后的培养、管理与服务部门,主要包括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建设、面试招收、学术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流动站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指定流动站负责人及日常管理工作联系人,报人事处备案。流动站所属两个及以上学院的,由各学院分别指派负责人,负责所属学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作导师资格与职责
第五条 流动站所在学院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作为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其他学院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学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可作为博士后第二合作导师参与指导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博士后的第一负责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聘用的二、三级岗教授招收全职博士后作为聘期考核任务之一。
第四章 招收类型与程序
第八条 鼓励招收在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招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师德高尚、诚实守信;(三)年龄一般在 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 3年;(四)具备适应博士后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
第十条 招收类型:招收类型分为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和联合培养博士后。
(一)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全职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分为 A类、B类、C类三类。
(1)A类
毕业于世界著名大学(当年世界排名前 100名高校(或学科)的博士毕业生,目录以《泰晤士高等教育》、 QS、《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或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等国家博士后项目资助,或其他业绩特别突出的博士毕业生可申报。
(2)B类
毕业于世界知名大学(当年海外世界排名前 300名高校(目录以《泰晤士高等教育》、 QS、《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或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学位所属学科为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其他业绩特别突出的博士毕业生可申报。
(3)C类
未达到以上两类招收条件以外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在职博士后: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以在职身份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我校相关流动站同意,进入企事业合作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招收程序:
(一)全职博士后
1.申请人联系合作导师,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近 3年内代表性学术成果及有关材料。
2.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成立考核专家组(5人以上,专家组成员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岗人员),对申请者的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价,确定拟招收类别以及岗位任务。
3.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将拟招收博士后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复核拟招收博士后材料并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批准进站。
(二)在职博士后
1.申请人联系合作导师,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流动站组织招收考核,并报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组织评审专家组集中审批,视学校招收指标择优录用。(三)联合培养博士后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组织招收考核,我校相关流动站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参与。
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在职、超龄、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的博士后人员招收比例。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后质量,激发学校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高质量博士后的积极性,对招收 A类博士后的合作导师给予 5万元人民币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被批准录用的博士后须按期办理进站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向流动站和人事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五条 批准进站博士后根据招收类型,与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学院、学校签订相应的聘用协议。与合作导师商定明确博士后期间的
主要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规定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其中全职博士后须签订目标任务书。
第五章 薪酬待遇与福利
第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为学校定期聘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聘期内参照学校在编人员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聘期内采取年薪制,学校全额发放两年。
第十八条 根据招收类型,年薪分别为:A类博士后:40万元人民币;B类博士后:25万元人民币;C类博士后:18万元人民币。由学校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年薪 80%按月发放,另 20%作为出站考核绩效。
第二十条 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等国家博士后项目资助的,所获得的资助补贴纳入学校的年薪部分,不叠加。
第二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目标任务书规定之外的成果可按照学校规定享受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学校划拨科研经费理工科 5万元人民币、经管文科 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全职博士后延期出站,延期第一年由学校和学院(含合作导师)分别承担年薪的 1/2,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延期第二年,不发放薪酬,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一)博士后进站后,未购买南京市住房的,可凭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南京市公安局办理南京市户口准迁证。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协助解决,原则上安排在我校幼儿园,收费标准与本校教职工相同。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须一并迁出。
第二十五 条全职博士后可向学校申请博士后公寓,享受优惠的租金政策,博士后公寓的分配和管理按照《河海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出站时须按时退房,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河海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因公寓紧张未能提供住房的情况下,学校每年提供 3万元租房补贴,发放两年。
第二十六条 在职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在职博士后进站,学校划拨科研经费 5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薪酬待遇由企事业合作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承担。
第六章 培养及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项经费拨款,学校、合作导师自筹经费等,由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含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博士后划拨的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等科研支出,财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或承接的各类基金等科研项目,统一纳入校科技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各类科技计划和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博士后划拨的科研启动费和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应由博士后本人签字,并报合作导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应在出站前结清在站期间所获各类科研资助经费,出站后,其所余各类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回。
第七章 在站培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 2年,不得少于 21个月,博士后在站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需经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同意,报学校审批,在站总期限不得超过 4年。
第三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学校与之签订为期 2年的聘用协议,协议期满未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的博士后,自动终止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五条 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认定的全职博士后,进站后,经本人申请,流动站所在学院同意,可予以认定中级职称。
第三十六条 在站期间,博士后可不承担教学工作,学院应关心和督促博士后专心从事研究工作,确有个人意愿,支持参与教学工作。进站满一年,由流动站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教职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全职博士后按学校职工考核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需要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开展合作研究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及人事处审批后执行。参照学校教师出国管理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在站博士后人员出国合作研究协议书》,出国(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逾期不归按退站处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博士后积极申请国家实行的各类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金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教师出国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申请各类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科研项目。博士后出站后,博士后基金经费一律核销。博士后基金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博士后出站时移交流动站所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不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十二条 外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由流动站管理工作小组承担,合作导师作为第一负责人,由合作导师全权负责博士后进站前的背景考察,在站期间的科研指导、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目标任务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各流动站对照全职博士后进站时签订的目标任务书进行出站考核,最低岗位任务如下,各流动站可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做适当增加。
必备条件:
A类:
1.以河海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领域高质量论文成果 3项(其中 A类论文成果不少于 2项)。论文需具有重要学术贡献和较高影响力,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高度认可。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基金项目、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
别资助项目)至少 1项。
B、C类:
1.以河海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领域高质量论文成果 2项(其中 A类论文成果不少于 1项)。论文需具有重要学术贡献和较高影响力,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高度认可。
2.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国家基金项目、省部基金项目、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省级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至少 1项。
可选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中 1项):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1项(有证书),或省部级(政府类)科学技术奖(含大禹奖,一等奖排名前 10、二等奖排名前 5)、省部级哲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项(二等奖排名前 8,三等奖前 5);
2.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国家重点基金或国家重大工程项目(100万以上项目排名前 3);
3.以河海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领域高质量论文成果 1项(限 A、B类)。
4.出版专著1部;
5.获得第一发明人的授权发明专利 1项;
6.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 2)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二等奖、“创青春”银奖、“互联网 +”三等奖及以上,或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一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7.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并获得颁布(排名前 8);
8.所在科研团队直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或重大重点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技术成果获得重要应用,社会、经济、国防效益显著,作为团队骨干成员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考核由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核评审专家组(5名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岗人员,其中校外 1名),对照签订的目标任务书,进行评价考核,以博士后答辩、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形成意见后报送人事处复审。
第四十五条 各流动站要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进行核实把关,并对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严肃性负责。博士后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不得弄虚作假;考核评审专家开展考核评估工作时遵守学术操守,认真负责地提供专业评审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考核须达到目标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发放年薪 20%的考核绩效,否则不予发放。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全职博士后 2年内完成出站考核(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可顺延至项目结束,经学校同意延期的可至批复延期时间结束),于出站考核完成当月申请受聘本校教师岗位,由申请学院组织进人面试考核,录用条件原则上不低于同学科的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报学校审定。
第四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业绩成果突出,或取得重大创新性研究成果(须经学校认定),申请受聘本校教师岗位时,可给予一次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特评资格。
第四十九条 若全职博士后成功受聘至本校教师岗位并特评至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其本人 10万元人民币绩效奖励,给予其合作导师 5万元人民币绩效奖励。
第五十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考核时,成果统计时间以进站之日起三年内为限。所有统计成果须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原则上以在站期间在线发表、正式出版、获得证书、立项通知为准。
第五十一条 在职博士后出站考核由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审定。
第五十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出站考核由所在流动站和企业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共同组织,合作导师参与,参照工作站考核标准,考核结果需报学校人事处予以认定。
第九章 延期与退站
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超过 2年即为延期。需要延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到期前 1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延期申请批准后,所在学院或合作导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延期期间所需经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或延期未获批者,转入出站或退站程序。
第五十四条 博士后延期期间不能申请公派出国(境)进修、访学或挂职锻炼,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可延期至项目结束,成果统计时间顺延。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退站的,需填写《河海大学退站申请表》并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退站申请。
第五十七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在告知本人、合作导师以及流动站所在学院后,予以退站:(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年的;(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十八条 退站博士后应一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及离校手续,逾期予以强制执行,户口迁回原籍,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五十九条 因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或流动站原因造成博士后退站的,已交到学校专门账户的用于招收该博士后的相关经费原则上不再返还合作导师或所在学院,纳入学校博士后专门账户统一管理和支配。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发文之日前已进站的博士后仍按照原《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河海校人[2015]54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