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09浏览次数:67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加强各学科的科研力量和师资储备,学校决定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职科研系列岗位,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是我校自主设立的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学校审定后设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第三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依照按需设岗、灵活聘用、依规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设置专职科研系列岗位。

第四条  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在目标任务明确、项目经费充足的科研团队及科研平台。专职科研岗位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四类岗位。其中,研究助理岗位的聘用及管理参照《河海大学项目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532号)执行。

第五条  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人员基本任职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科研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1. 研究员岗位:海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助理教授或者相当职务及以上;特别优秀的海内外知名大学博士或博士后;国内著名高校、研发机构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相当水平。原则上主持过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来自海外的申请人可不作此项要求),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或服务经济社会成就突出,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咨询报告、专利、技术标准、版权、奖励等可评价的业绩。

2. 副研究员岗位:首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海内外知名大学优秀博士或博士后(具有一年及以上国(境)外研修或从事科学研究经历者优先);国内著名高校、研发机构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相当水平。原则上作为项目研究骨干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来自海外的申请人可不作此项要求),取得较为显著的研究成果或服务经济社会成就较为明显,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咨询报告、专利、技术标准、版权、奖励等可评价的业绩。

3. 助理研究员岗位:首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一年及以上国(境)外研修或从事科学研究经历者优先)。需具有独立从事研究的能力和较好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三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六条  专职科研系列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岗位招聘的基本程序为:

1.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报拟聘岗位需求,经审核同意后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或由聘用单位提名推荐。

2. 公开招聘岗位接受报名;设岗单位对应聘或提名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提交拟聘岗位候选人推荐意见。

3. 人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审核个人材料与聘用单位推荐意见,并对设岗单位推荐的岗位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拟聘意见,报学校审批。

4. 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四章 薪酬与待遇

第七条  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拟聘岗位年薪标准、学校和聘用单位或科研项目组经费支付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和学校最高承担额度等信息见附表。

第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第一个或第二个聘期内人员经费由学校、聘用单位或科研项目组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九条  聘用单位或科研项目组承担的人员经费,在办理报到手续时由聘用单位办理转账缴纳至学校账户,学校根据标准按月发放至专职科研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专职科研队伍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校级专职科研岗位,由学校全额出资聘用。岗位要求和薪酬标准以招聘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负责专职科研人员办公及科研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为专职科研人员办理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住房分配、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等待遇。

第五章 聘期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岗位为有固定期限聘用岗位,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综合考核情况及设岗单位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五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期内须以河海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承接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每年底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进行年度考核。合同结束三个月以前,设岗单位应启动对所聘专职科研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在合同结束一个月以前上报学校聘期考核材料和意见。

1. 年度考核:个人参加设岗单位年度考核,设岗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报学校,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者,可给予降薪,或解除聘用合同。

2. 聘期考核:聘用人员根据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向设岗单位考核小组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单位对受聘人在聘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后报人事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期满考核合格且满足相应条件者,可申请应聘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等岗位。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遵守校纪校规,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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