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8浏览次数:518

河海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校知识产权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学校对于校名、校训、校标、校徽、网络域名等享有的合法权益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人员包括:(一)教职员工;(二)外聘人员;(三)以河海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实习人员等;(四)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或技术条件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以及相关的商业信息,归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泄露或公开。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或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其依法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或处置学校知识产权,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可依法律规定享有表明自己完成人身份的权利。

前款所称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以及在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一款所称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或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六条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包括受托、委托、合作等),应通过科技处审核后以学校名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对项目合作中涉及或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具体约定;若合同中无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进行产权归属试点。对于重大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成果完成人申请进行所有权分割试点。

第八条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的,即为非职务科技成果,其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成果完成人。非职务科技成果,经河海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承担,转化的收益归成果完成人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九条围绕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建立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与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发明人围绕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申请专利,强化专利布局,鼓励国外专利的申请。

第十条拟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应符合法律规定。发明人应当在申请专利前进行背景技术调查及文献检索,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拟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需登录河海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技术披露表,经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并经科技处审批登记。

第十二条河海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对拟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申请前技术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对专利代理机构实行专家遴选与备案制度,并根据其绩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学校同意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原则上应选择学校推荐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

第十四条发明人应积极协助科技处和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审查工作。所有往来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受理通知书、全套申请材料、专利证书由档案馆归档。发明人或完成人不得保留文件原件。

第十五条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应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活动,均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技术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由河海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申请国防专利。

第十七条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鼓励先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并在相应期限内提交 PCT国际申请或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国外专利申请。

第十八条对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的申请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学校与发明人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第十九条职务专利的申请与撤回、专利权使用和处置等,发明人可提出建议和理由,经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审核后到科技处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共有权时,均应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遵照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其他著作权的申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执行;商标权的申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执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申请遵照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执行。除专利外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均由发明人提出,经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初审同意,科技处审核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授权官费及授权当年起首年年费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我校为唯一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学校给予国内发明专利4000/件的奖励、国(境)外发明专利 20000/件的奖励,江苏省对国(境)外专利的资助同时全部发放给发明人。学校缴纳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2-6年的年费及其他各种授权阶段附加费,由科技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发明专利维护满 6年后,由发明人自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我校为唯一申请人且成功实施转让或许可使用并依照专利权所属国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授权发明专利,学校给予 4000/件的奖励,对同一件专利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仅奖励1次;同时,转化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80%归发明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由发明人自费承担的专利费用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

第二十五条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申请、河海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的发明专利,学校缴纳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2-6年年费的金额不得超过河海大学作为唯一申请人的缴费标准。授权和转化后,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奖励和收益返还。

第二十六条我校为唯一或第一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由学校支付,转化收益的 80%归登记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第二十七条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所有费用由完成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本校已申请知识产权或已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中,知识产权的计价、使用、处置及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等管理参照《河海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河海校政〔201864号)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参照《河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河海校政〔201616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的领导工作,统筹相关部门积极贯彻《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培训咨询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该基金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的专项奖励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组成,由河海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人才评价、奖学金评定、入学考试等政策中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和运用转化等指标,加大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绩效的权重。

第三十二条学校引育结合打造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引入专家辅助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转化。探索专利许可新模式:建立与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的合作机制,对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专利,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后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第三十四条校内各部门应积极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学校二级学院应制定提高知识产权质量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学院科研秘书兼任知识产权联络员,协助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和实施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教师在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之前,须对创办企业使用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情况进行披露,提交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情况披露表,经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引进单位应会同校内河海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事先查清其法律状态,报科技处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七条学校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须经河海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校人员携科技成果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须对其涉密内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在调离、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原所在项目组或所在学院;离开学校后,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离职人员,离职后 1年内不得从事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人员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由指导教师在河海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技术披露表并签订导师承诺书,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科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由教务处参

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与奖励。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0 7 1日起实施,原《河海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河海校科教〔200860号)、《河海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河海校科教〔200439号)同时废止,《河海大学科技奖励办法》中有关专利奖励的条款同时失效。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6 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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