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院(系)党的建设,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保证院(系)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等,下同)议事决策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系)党组织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任务,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支持学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保证监督作用。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议事范围内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院(系)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包括院(系)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通过院(系)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院(系)宣传思想、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向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把关意见。
(三)讨论审议院(系)发展总体规划和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等,向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决定院(系)党组织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在院(系)党政负责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研究决定院(系)内设各职能部门和系、研究所、实验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及干部教育、管理与监督相关事项。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对于院(系)教师队伍和其他专技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重要政策,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管理岗位聘用及考核、收入分配、师生各类评优评奖、奖助学金发放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向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部署院(系)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研究讨论党员发展工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审查预备党员转正,对违纪党员作出处理等。
(八)研究决定院(系)文化建设和参与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中的重要事项,讨论落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重要举措。
(九)研究部署院(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营造院(系)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十)研究加强和改进院(系)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研究加强学术分委员会等组织建设工作。
(十一)研究院(系)统战工作和关工委工作。
(十二)研究维护院(系)安全稳定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妥善处理。
(十三)研究院(系)“三重一大”的相关事项,按规定作出决定,或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
(十四)其他需要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非党员院领导一般情况下列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另吸收院(系)各党支部书记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六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秘书汇总,党组织书记审定。
第七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事关干部调整、推荐、任免等事项采用票决制。
第八条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设秘书1名,由院(系)组织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织委员兼任。党组织会议秘书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讨论的事项应予公开的,在规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需要保密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院(系)党组织各委员、各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秘书;学院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秘书。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院(系)党组织书记审定。党组织书记应在会前就重要问题与副书记、委员等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对准备不充分或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十三条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会议秘书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审定未通过的议题,不得安排上会。已审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委员不到会,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十四条未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党组织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六条 在讨论与会议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且需要回避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形成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书记或副书记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第一时间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党组织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由会议秘书口头或电话通报因故未参会的人员,征询其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党组织书记。
第二十条遵守会议纪律,在组织未予公开或执行决议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讨论内容。
第六章 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党组织各委员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或贯彻落实有困难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院(系)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三条会议成员对院(系)党组织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尚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并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系)党组织以外的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议事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现有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海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8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