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基层党支部设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7浏览次数:176

为进一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提升学校基层党支部组织力,促进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教党〔2017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教党〔20178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苏委教办〔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基层党支部设置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向发展、向基层延伸,以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为根本依据,规范基层党支部设置,进一步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确保基层党支部设置形式科学合理、隶属关系具体明确、组织运行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好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充分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

2.基本原则。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发展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坚持依规设置和创新设置相结合,创新设置方式和运行机制,激发支部活力。

二、按标准设置基层党支部

3.设置标准。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合理控制基层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应在30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工作学习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可将辅导员、班导师(班主任)编入。为加强对大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大学生党支部数量超过20个的学院(学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大学生党总支,党总支所属党员人数一般应控制在50-100人以内。凡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设立若干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

4.设置规范。基层党支部设置,必须以党的组织关系为基础,不得设立没有党员的空壳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按照实体单位设置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学部)内设的系所、教研室、实验室等设置。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或与业务相近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或年级、班级设置,并确保党支部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设置。

5.创新方式。鼓励按照方便组织管理、方便党员活动的原则,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方式,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创新团队和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实习基地等建立基层党支部。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践基地、学习研修地和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党

小组),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6.支委设置。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教学单位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应按照党建和业务双带头人的标准配置,原则上应是系、所、实验室负责人或教学科研团队负责人。党群行政部门教工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是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管理骨干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班导师(班主任)或专业教师担任;如果从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应指定教职工党员负责指导,并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

三、基层党支部设置程序

7.设立权限。基层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的设立和撤销一般由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直属党支部除外)决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基地设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由研工部提出方案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在学生公寓、社区、社团设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由学工部提出方案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8.设立程序。基层党支部的设立和调整,一般由基层单位提

出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上级党组织审查党支部成立支委会理由是否充分;委员和正副书记名额是否合理;选举办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复,同意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支委会,并指导党支部做好相关工作,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完成,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或调整党支部的决定,调动和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9.动态调整。新成立的单位在组建中应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并及时将所属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新建党组织管理。要根据党员人数变化、机构改革、职能转化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基层党支部设置,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10.备案管理。基层党支部调整、改选、换届等工作结束后,批复和选举结果由二级单位党组织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所属基层党支部发生变动后,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必须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调整到位,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15工作日。

四、规范基层党支部命名

11.命名方法。基层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下,未设立支委

会的,以支部命名,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单位名称+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以成立的支部委员会命名,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单位名称+支部委员会。同一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体单位内党员人数超过30人,需要增设党支部的,以单位名称+序号命名,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单位名称+第几+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内设立党总支的,以总支部委员会命名,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单位名称+总支部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12.落实主体责任。二级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应当把规范党支部设置作为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党支部设置的具体指导,每年至少专题研究讨论1次党支部设置情况。

13.加强指导督促。党委组织部将经常对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党支部设置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各单位党建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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